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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fā)《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4-2024-0004-1 生成日期: 2024-01-10 發(fā)文機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 學位〔2024〕1號 信息類別: 教育綜合管理
內容概述: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fā)《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fā)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的通知

學位〔202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經第九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24年1月10日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

(2023年10月24日第九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第一次全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保證學位授予和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以下簡稱學位授權審核)是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依據法定職權批準可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含專業(yè)學位類別)的審批行為。

  學位授權審核包括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學位授權點動態(tài)調整兩種方式。學位授權點需定期接受核驗。

  第三條 學位授權審核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圍繞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和經濟社會重大需求,以立德樹人、服務需求、提高質量、追求卓越為工作主線,以構建完善責權分明、統(tǒng)籌規(guī)劃、分層實施、公正規(guī)范的制度體系為保證,深入推進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調整優(yōu)化,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yǎng)能力和培養(yǎng)質量,著力造就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礎性、戰(zhàn)略性支撐。

  第四條 新增學位授權審核分為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以下簡稱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博士碩士一級學科與專業(yè)學位類別學位授權點(以下簡稱新增學位點)審核、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其中,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定,具備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即自主審核單位)可以自主按需開展新增學位點的評審,評審通過的學位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

  第五條 學位授權點動態(tài)調整是指學位授予單位根據需求,自主撤銷已有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新增不超過撤銷數量的其他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行為。具體實施辦法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學位授權點核驗是對學位授權點授權資格的周期性審查,重點對學位授權點的條件和人才培養(yǎng)狀況進行常態(tài)化檢測與核驗。具體實施辦法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申請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應達到相應的申請基本條件。申請基本條件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每6年修訂一次。

  對服務國家重大需求、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保證國家安全具有特殊意義或屬于填補全國學科領域空白的新增單位和新增學位點,可適度放寬申請基本條件。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新增學位授權審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tǒng)一部署,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每次審核都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工作方案,細化明確該次審核的范圍、程序、要求等。

  第九條 各?。▍^(qū)、市)學位委員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學位委員會)負責接收本區(qū)域內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和新增學位點申請,并根據國家、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在專家評議基礎上,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擇優(yōu)推薦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點和自主審核單位進行核查或評議,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收到省級學位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后,應于3個月內完成審批,不包含專家評議時間。

  第十一條 新增學位點審核按照《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規(guī)定的一級學科和專業(yè)學位類別進行。

第三章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

  第十二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原則上只在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進行。根據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可在進行事業(yè)單位登記的科學研究機構中試點開展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從嚴控制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數量。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以培養(yǎng)應用型人才為主。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和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確定本地區(qū)普通高等學校的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學位授予單位比例,制定本地區(qū)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guī)劃,確定立項建設單位,按照立項、建設、評估、驗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設。建設期一般不少于3年。立項建設單位建設期滿并通過驗收后,可申請新增相應層次的學位授予單位。

  第十四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需同時通過單位整體條件及一定數量相應級別學位點的審核,方可獲批為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同時申請的新增學位點審核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的基本程序是:

 ?。ㄒ唬┓闲略鰧W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的單位向本地區(qū)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

  (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申請學校的資格和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ㄈ┦〖墝W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校進行評議,并在此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研究提出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評議,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權高校領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以下簡稱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及秘書長、全國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yè)學位教指委)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范圍內選聘。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

  經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符合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的單位,經核查且無重大異議,可不進行評議并直接確定為擬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ㄎ澹﹪鴦赵簩W位委員會辦公室將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鴦赵簩W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學位授予單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審核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要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對人才培養(yǎng)的需求,不斷優(yōu)化博士碩士學位點結構。新增學位點原則上應為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密切相關、社會需求較大、培養(yǎng)應用型人才的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同時重視發(fā)展具有重要文化價值和傳承意義的“絕學”、冷門學科。其中新增碩士學位點以專業(yè)學位類別為主。

  第十七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需求、研究生就業(yè)情況、研究生培養(yǎng)規(guī)模、教育資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學位點調控意見。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部署,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本地區(qū)學位點申報指南。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可申請新增碩士學位點。學位授予單位已轉制為企業(yè)的,原則上不得申請新增學位點。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予以撤銷的學位點(不包括學位點對應調整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新增為學位點。

  第十九條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的基本程序是:

 ?。ㄒ唬W位授予單位按照申報指南和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確定申報的一級學科和專業(yè)學位類別,向本地區(qū)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并說明已有學位點的師資隊伍與資源配置情況。

 ?。ǘ┦〖墝W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向社會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ㄈ┦〖墝W位委員會根據學位點的類型,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博士碩士學位點進行評議,專家組人員中應包括相應學科評議組成員或專業(yè)學位教指委委員。

 ?。ㄋ模┦〖墝W位委員會在專家組評議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提出擬新增學位點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博士學位點進行復審,復審分為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個環(huán)節(jié)。網絡評審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同行專家開展。會議評審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學科評議組或專業(yè)學位教指委開展,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學位點。

  經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符合條件的碩士學位點,經核查且無重大異議,可不進行復審并直接確定為擬新增碩士學位點。

 ?。﹪鴦赵簩W位委員會辦公室將擬新增學位點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guī)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學位點。

第五章 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學位點審核

  第二十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研究生教育發(fā)展,有序推進學位授予單位自主審核博士碩士學位點改革,鼓勵學位授予單位內涵發(fā)展、形成特色優(yōu)勢、主動服務需求、開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自主審核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國研究生培養(yǎng)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學科整體水平高,具有較強的綜合辦學實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譽。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可向省級學位委員會申請自主審核單位資格。省級學位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后,將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議后,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確定自主審核單位資格。

  第二十二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學位授權審核實施辦法、學科建設與發(fā)展規(guī)劃和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標準,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開。自主審核單位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審核標準應高于國家相應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的申請基本條件。

  第二十三條 自主審核單位須嚴格按照本單位自主審核實施辦法和審核標準開展審核工作。對擬新增的學位點,應組織不少于7人的國內外同行專家進行論證。所有擬新增的學位點均須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獲得全體委員2/3(含)以上同意的視為通過。

  自主審核單位可每年開展新增學位點審核,并于當年10月31日前,將本單位擬新增學位點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

  自主審核單位可每年申請撤銷學位點,具體程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zhí)行,并可簡化專家論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自主審核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發(fā)展前沿趨勢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除按《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自主設置學位點外,也可探索設置《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yè)目錄》之外的一級學科、交叉學科學位點或專業(yè)學位碩士點。此類學位點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納入國家教育統(tǒng)計。

  第二十五條 自主審核單位應加強對新增學位點的質量管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每6年對自主審核單位開展一次工作評估,對已不再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取消其自主審核單位資格。

  第二十六條 自主審核單位發(fā)生嚴重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或管理問題,或在學位授權點核驗中出現學位點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取消其自主審核單位資格。

第六章 質量監(jiān)管

  第二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暫停其新增學位點。

 ?。ㄒ唬┥鷰煴雀哂趪乙?guī)定標準;

 ?。ǘW校教育經費總收入的生均數低于本地區(qū)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獎助體系不健全,獎助經費落實不到位;

 ?。ㄋ模┭芯可逃芾砘靵y,發(fā)生了嚴重的教育教學管理事件;

 ?。ㄎ澹┰趯W位授權點核驗、學位論文抽檢等質量監(jiān)督工作中,存在較大問題;

 ?。W術規(guī)范教育缺失,科研誠信建設機制不到位,發(fā)生影響惡劣或者較大范圍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對學術不端行為查處不力。

  第二十八條 本?。▍^(qū)、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限制其所屬單位新增學位授權。

 ?。ㄒ唬┭芯可斦芸钶^低;

 ?。ǘ┭芯可勚涃M未能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落實。

  第二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慎重提出新增學位授權申請。未能獲批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點申請,不得在下一次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中重復提出。

  第三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材料弄虛作假、違反工作紀律的學位授予單位,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應加強本地區(qū)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tǒng)籌,科學規(guī)劃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點建設,不斷優(yōu)化布局,根據本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加強指導,督導學位授予單位自律,引導學位授予單位特色發(fā)展、提高質量、服務需求。嚴格按照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點申請基本條件進行審核,保證質量。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各?。▍^(qū)、市)學位授權審核工作進行督查,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與程序、不按申請基本條件開展學位授權審核、不能保證工作質量的省級學位委員會,將進行約談、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將暫停該地區(q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權審核,由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參照省級學位委員會職責組織進行。

  各學位授予單位新增軍事學門類學位點,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之前發(fā)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guī)定,均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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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01-10 來源:教育部 下載 收藏
責任編輯:俞曼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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