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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各地建立完善學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情況的通報
信息索引: 360A05-04-2017-0006-1 生成日期: 2017-09-13 發(fā)文機構: 教育部辦公廳
發(fā)文字號: 教財廳函〔2017〕25號 信息類別: 教育綜合管理
內容概述: 教育部辦公廳通報各地建立完善學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情況。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各地建立完善學前教育、
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情況的通報

教財廳函〔2017〕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些年,各地積極探索學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積累了一定經驗。近期印發(fā)的《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攻堅計劃(2017—2020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7—2020年)》對制定學前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學校生均撥款標準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相關文件精神,推進一些地方盡快研究制定生均撥款制度,我們對各地的經驗做法進行了梳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供各地學習借鑒。

  一、學前教育

  1.制定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或生均綜合補助標準,確保公辦園正常運轉。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等13個省(區(qū)、市)和寧波、廈門、青島等3個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臺了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大連出臺了生均綜合補助標準。其中,北京為2250元,上海、天津為1200元,海南為600元,陜西學前一年標準為1300元。青海規(guī)定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按照8:2的比例分擔。江蘇、寧夏、青海等地都明確要求根據教育發(fā)展、財力狀況、辦園成本、物價水平,適時提高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

  2.制定企事業(yè)單位、集體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政策,支持提供普惠性服務。北京按照1000元的標準對企事業(yè)單位、集體辦園予以補貼。目前28個省份和5個計劃單列市都出臺了普惠性民辦園認定管理辦法,制定了具體的財政扶持措施。陜西、西藏按照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對普惠性民辦園進行補助,青島按照2400元的生均定額補助標準扶持普惠性民辦園。天津、遼寧、廣西、青海等省對提供普惠性服務、收費合理、質量合格的民辦園按照班級規(guī)模、辦園質量等進行獎補。

  二、普通高中教育

  1.制定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保障普通高中學校正常運轉。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西藏、陜西、青海、寧夏等21個省份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制定了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其中,超過2000元的有北京、上海、大連、寧波、深圳等地;1000元—2000元的有天津、遼寧、黑龍江、江蘇、湖北、海南、重慶、四川、青島、廈門等地。

  重慶于2014年將撥款標準從生均500元提高到1000元,并提出今后將逐步提高標準。北京、江蘇、廣西、青島、寧波、廈門和深圳等地近年來也不同程度提高了撥款標準。

  2.建立按比例分擔的獎補機制,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責任。陜西規(guī)定公辦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由省與市縣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市縣分擔比例由各市(區(qū))自行確定;青海由省、市(州、縣)按照8:2比例分擔。寧夏對達到基準定額并全額落實到位的市、縣(區(qū)),按照基準定額的50%進行獎補,資金由自治區(qū)財政承擔。

  3.提高寄宿制學校撥款水平,適應寄宿學校辦學需要。大連規(guī)定寄宿制學校按實際集中住宿的學生數,在原有標準基礎上上浮25%;深圳規(guī)定寄宿制公辦學校根據寄宿生人數,按生均300元標準提高財政補助水平。

  三、特殊教育

  2016年,各地已普遍將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提高至6000元以上,基本保障了特殊教育學校的日常運轉。北京規(guī)定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為12000元,廣東最低為小學9200元、初中15600元,上海為7800元,福建省一級的學校2017年達到7600元。除義務教育階段外,多地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提出了要求,如新疆規(guī)定特殊職業(yè)教育學生的生均公用經費在義務教育階段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青島市規(guī)定各區(qū)(市)按照當地普通初中10倍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即11000元的標準對接收殘疾幼兒的幼兒園予以補助,并從2017年秋季學期開始統(tǒng)一免除公辦幼兒園殘疾幼兒的保教費,在民辦園就讀的殘疾幼兒參照執(zhí)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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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7-09-26 來源:教育部 下載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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